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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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2 條,該條規定了本院及其分院的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時,受到軍事審判官和書記官的指揮監督。這表示通譯及執法官兵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服從軍事審判官和書記官的指揮和監督,確保執行的工作符合相關的法規和程序。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這項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
- 通譯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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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