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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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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及其分院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書記官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2 條,該條規定了本院及其分院的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時,受到軍事審判官和書記官的指揮監督。這表示通譯及執法官兵在執行職務時,必須服從軍事審判官和書記官的指揮和監督,確保執行的工作符合相關的法規和程序。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這項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

  • 通譯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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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院及其分院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書記官之指揮監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