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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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院及所屬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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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條,院長負責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并應隨時考查本院及所屬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這意味著院長有責任管理和監督法院的工作,並且必須密切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確保案件在規定的辦案期限內完成。例如,如果案件進展緩慢或超過預定的辦案期限,院長有責任采取適當的措施來解決問題,確保正確而及時的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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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