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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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核頒。 三、本院庭數、員額之擬議。 四、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 五、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指導。 六、本院所屬人員工作監督指導、獎懲及考核。 七、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八、院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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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3條,院長有以下權責事項: 一、制定本院的施政方針和工作計畫。 二、核定法律建議案和制定本院的行政規則。 三、提出本院的庭數和員額建議。 四、審閱裁判書和決定書。 五、指導編制預算和長期概算案。 六、監督指導本院的人員工作,進行獎懲和考核。 七、判行重要的行政文件。 八、主持院務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 九、處理其他相關的院務事項。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3條
- 核定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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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