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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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之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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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4條,院長有權酌定辦結行政事務的期限。具體辦理期限的長短將由院長依據情況進行決定。根據該法規,院長有權根據需要和情況為督促行政事務的進行而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案件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結束。然而,根據提供的信息,無法找到具體的例子來說明這一條法規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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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