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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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為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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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為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中的第5條。根據此條款,院長可以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以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以徵詢本院行政事務的意見。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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