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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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核轉及代為判行。 四、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 五、本庭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及其他配屬人員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七、本院新聞稿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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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6 條,庭長在地方軍事法院中擔任助理院長的角色,負責協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的職責包括以下項目: 一、分配和監督本庭的事務。 二、保管本庭的評議簿。 三、核轉並代為判行本庭有關訴訟進行的文件。 四、審閱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的裁判書和決定書。 五、考核、指導和獎懲本庭的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和其他配屬人員的擬議。 六、提出有關軍法業務改進的建議。 七、負責本院新聞稿的發布和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八、執行院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例如,在庭長的職責之一中,他們負責核轉和代為判行本庭有關訴訟進行的文件。這意味著庭長需要對訴訟程序和檔案手續有相關的知識,並確保文件的適切核轉和執行。 參考資料: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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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