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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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承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核轉。 二、參與案件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三、承辦案件裁判書及決定書之撰擬。 四、辦理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協辦軍法教育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 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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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你的問題,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7條列舉了軍事審判官的權責事項。以下是各項權責事項的解釋: 一、承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核轉: 軍事審判官在這項權責事項中負責確認案件的訴訟進度,並將相關文稿的核轉工作。 二、參與案件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軍事審判官在案件評議時,需提出與案件相關的意見陳述。 三、承辦案件裁判書及決定書之撰擬: 軍事審判官負責處理案件並撰寫相關的裁判書和決定書。 四、辦理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協辦軍法教育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 軍事審判官除了處理案件外,還需要提供法律服務、協助訴訟進行、參與軍法教育工作,以及處理其他行政事務。 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軍事審判官有權提出改進軍法業務的建議,以促進軍事審判的效率和品質。 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軍事審判官可能需要處理院長或庭長指派的其他事項,或負責兼辦特定工作。 以上解釋基於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7條的內容。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條法規本身或相關解釋文件,例如國防部發佈的相關規則或指引文件。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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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