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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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及其分院應定期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審判官事務分配。 二、軍事審判官代理次序。 三、合議審判軍事審判官之配置。
- 2.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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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了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的內容和程序。根據這條規定,這些會議的目的是討論並決定軍事審判官的工作分配、代理次序以及合議審判軍事審判官的配置。如果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職或其他事由,這些事項將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的意見後決定。 參考資料: -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合議審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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