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7條是指值日軍事審判官應負責辦理以下事項: 1. 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或通緝案件。 2.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的案件。 3. 應急速處分時需要進行勘驗的案件。 4. 其他根據法律需要即時處理的事件。 根據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找到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7條的具體資料。由於是內部的辦事細則,可能無法從外部資料中找到相關的範例。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羈押名詞
- 搜索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 借提名詞
- 拘提名詞
- 通緝名詞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法規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