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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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 2.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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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9條的規定: 1. 如果軍事審判官無法處理被分派的案件,必須報告庭長後重新進行分配。如果接手該案件的軍事審判官仍然無法處理,也同樣需要進行重新分配。 2. 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如果軍事審判官將案件移出或移入,必須相應地增加或減少同等數量的訴訟案件。 這項規定確保了軍事審判官的負荷均衡,並確保案件在必要時得到妥善處理。 (參考資料: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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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