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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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院及所屬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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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條規定,院長負責綜理該院的事務,包括指揮、監督所屬的人員。此外,院長還應評估並關注本院和所屬分院案件的進展情況,特別是注意辦案期限。 參考資料: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2014年修正)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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