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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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核頒。 三、本院庭數、員額之擬議。 四、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 五、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指導。 六、本院所屬人員工作監督指導、獎懲及考核。 七、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八、院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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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3條,院長擁有以下權責事項: 1. 制定本院施政方針和工作計畫。 2. 核定法律建議案和頒布本院的行政規則。 3. 提議本院的庭數和員額。 4. 審閱裁判書和決定書。 5. 指導預算和長期概算案的編制。 6. 監督指導本院所屬人員的工作,進行獎懲和考核。 7. 負責判行重要的行政文件。 8. 主持院務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 9. 處理其他與院務相關的事項。 這些權責事項是院長的職責範疇,用於組織和管理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的運作。例如,院長可以核定法律建議案,指導預算的編制,並進行裁判書和決定書的審閱。這些權責事項的執行確保了法院的運作順利進行,同時保障了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和公正性。
- 核定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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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