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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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1條,本院及其分院的通譯及執法官兵在執行職務時受到軍事審判官和書記官的指揮和監督。 這條法條規定了通譯及執法官兵的工作範圍和管理方式。根據該條例,軍事審判官和書記官負責指導和監督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這確保了執行者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遵守適當的程序和法律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軍事審判官發現執法官兵在稱職行事上有疑問,他們可以給予指導、提供法律建議,並監督他們的執法過程,以確保公正和符合法律程序。 參考資料:《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通譯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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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