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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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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及其分院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書記官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1條,本院及其分院的通譯及執法官兵在執行職務時受到軍事審判官和書記官的指揮和監督。 這條法條規定了通譯及執法官兵的工作範圍和管理方式。根據該條例,軍事審判官和書記官負責指導和監督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這確保了執行者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遵守適當的程序和法律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軍事審判官發現執法官兵在稱職行事上有疑問,他們可以給予指導、提供法律建議,並監督他們的執法過程,以確保公正和符合法律程序。 參考資料:《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通譯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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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院及其分院通譯及執法官兵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書記官之指揮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