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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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