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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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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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0條規定,收案書記官在收到軍法案卷後,應逐一點收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之後,書記官應根據自己的職掌和應辦事項,將這些文件分別送交給承辦軍事審判官進行處理。這條法條主要是關於軍法案件的收案程序。具體執行時,書記官會對案卷和相關文件進行點收和整理,然後將它們交給負責案件的軍事審判官進行辦理。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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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