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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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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20條規定,收案書記官在收到軍法案卷後,應逐一點收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之後,書記官應根據自己的職掌和應辦事項,將這些文件分別送交給承辦軍事審判官進行處理。這條法條主要是關於軍法案件的收案程序。具體執行時,書記官會對案卷和相關文件進行點收和整理,然後將它們交給負責案件的軍事審判官進行辦理。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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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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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