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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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 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 三、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四、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及彙編。 五、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訴訟案件之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裁判書及決定書正本、送達、主文之公告、統計分析。 七、文書之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 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 2.前項事務,院長得視情形,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或指定軍事審判官、公設辯護人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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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了書記官的權責事項,包括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及彙編,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訴訟案件之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裁判書及決定書正本、送達、主文之公告、統計分析,文書之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以及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根據法條,院長可以根據情況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上述事項,也可以指定軍事審判官、公設辯護人兼辦。該法條沒有提到具體的例子或範例,僅就書記官的權責事項進行了描述。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法令名詞
- 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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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