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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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 2.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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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8條,主任書記官的權責事項包括: 1. 協助院長和庭長處理本院的行政事務。 2. 指揮監督以及制定工作調整計劃,包括下屬書記官及其他人員。 3. 執行院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8條明確規定了主任書記官的權限和責任。在主任書記官無法履行職務時,院長可以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暫代職務。 範例:假設主任書記官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院長可以指派一位階位較高的資深書記官代理主任書記官的職責。這樣可以確保主任書記官的職務不會因為單一事故而停擺,保障法院的行政運作順利進行。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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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