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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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7條規定,書記官履行以下職責: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根據此條規定,書記官負責輔助軍事審判官的工作,包括記錄審判過程、編案管理、統計資料以及處理相關文件等事務。
- 書記官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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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