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