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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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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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5條,公設辯護人負責處理指定辯護案件的辯護工作,而主任公設辯護人則負責監督和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參考資料: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公設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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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