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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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
- 2.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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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當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的庭長代行其職務。這種代行是臨時性的,主要是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同時,代行庭長需要向國防部做報告,以便相應的部門能夠適時進行安排。 例如,如果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的院長因病或其他原因暫時無法履行職務,則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的庭長將代行院長職務,確保法院的審判工作可以正常進行,並且在事後向國防部報告。 2.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4條第2款的規定,當庭長因事故等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其職務。這種代理是在庭長無法履行職務的情況下,由另一位合格的法官來暫時代理庭長的職務,以確保法院的運作。 例如,如果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的庭長因事故或其他不可預見的原因無法執行職務,院長可指定另一位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來代理庭長的職務,以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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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