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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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分呈庭長、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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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3條規定,軍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分呈庭長、院長核閱。這表示軍事審判官在審理案件後,需要定期將案件結束情況以及尚未結束的案件原因列表提交庭長或院長審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能按時結束並有效管理審判流程。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查閱最新版本的《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該細則應該包含第13條的相關內容和進一步的解釋。這份細則可以提供更詳細的指引和範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該條文的解釋和適用。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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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