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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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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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在合議案件中,軍事審判官應根據評議決議,擬製裁判書。根據這項規定,裁判書的製作擬由軍事審判官根據評議的結果進行,填寫相關內容。這項規定確保了合議案件的判決結果能夠依據軍事審判官的共同意見來製作裁判書,保證審判結果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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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