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12

快速跳轉

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在合議案件中,軍事審判官應根據評議決議,擬製裁判書。根據這項規定,裁判書的製作擬由軍事審判官根據評議的結果進行,填寫相關內容。這項規定確保了合議案件的判決結果能夠依據軍事審判官的共同意見來製作裁判書,保證審判結果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合議案件軍事審判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