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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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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之評議,應將各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1 條,裁判之評議應將各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這表示在軍事法院的審判中,每位軍事審判官都必須提出自己的意見和決議,並且這些內容需要被記錄在評議簿上。這條法規保證了對於案件的評議能夠正確紀錄和保留,確保法院裁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修正日期:109年3月12日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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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應將各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