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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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之評議,應將各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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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11 條,裁判之評議應將各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這表示在軍事法院的審判中,每位軍事審判官都必須提出自己的意見和決議,並且這些內容需要被記錄在評議簿上。這條法規保證了對於案件的評議能夠正確紀錄和保留,確保法院裁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修正日期:109年3月12日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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