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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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及其分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
- 2.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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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10條的規定: 1. 本院及其分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 這意味著在處理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特定專業性案件時,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可以指派一個專門的庭或專業人員來處理。這有助於增加案件的專業性和效率。 例子: 一個重大的軍事刑事案件,如對於一位軍人涉嫌犯有重大軍事罪行的審理,法院可能會指派一個專門的庭或專業人員來負責該案件,以確保對案件的處理具有相應的專業性和專注性。 2. 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根據此條款,分配上述事務的權限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的院長召集庭長和軍事審判官共同決定。若有任何變更,也需經過同樣的程序決定。 例子: 當一個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案件到達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時,院長可能會召集庭長和軍事審判官開會,共同決定將此案件分配給特定的專庭或專責人員進行處理。如果在案件進行的過程中需要任何變更,這個決定也必須再次經過相同的程序決定。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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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