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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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 2.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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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9條的內容: 1. 如果軍事審判官分辦的案件由於某些原因無法辦理,應由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配給其他軍事審判官處理。如果接辦的軍事審判官也因某些原因無法辦理該案件,同樣進行重新分配。 2. 如果軍事審判官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其他庭處理,則應相應地增加或減少同樣數量的訴訟案件。 依據本條規定,軍事審判官需要將案件進行重新分配,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同時,在進行案件分配的過程中需要注意該規定所述的相關事項。 由於答案已經基於提供的內容進行回答,因此無需提供參考資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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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