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院長為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院長在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時,可以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根據這項規定,院長可以召開會議,與庭長、軍事審判官和其他相關人員一起討論本院的行政事務。這個規定確保了院長在做出決策前可以蒐集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以確保行政事務的公正和適切性。 參考資料: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https://www.judicial.gov.tw/SAAS/P03/S04/content.jsp?id=171 -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修正草案說明, https://www.judicial.gov.tw/SAAS/P03/S04/content.jsp?id=392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