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 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核轉及代為判行。 四、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 五、本庭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及其他配屬人員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七、本院新聞稿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