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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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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2. 2.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轉及代為判行。 四、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 五、本庭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及其他配屬人員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七、本院新聞稿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6條,庭長是協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的職位。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庭長時,他們之間行政事務的劃分和處理由院長決定,並且可以由某一位庭長負責共同性的行政事務。 此外,根據辦事細則的第二項,庭長的權責包括以下幾點: 1. 分配和監督本庭的事務。 2. 保管本庭的評議簿。 3. 負責核轉和代為執行本庭有關訴訟進行的文件。 4. 審閱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定的裁判書和決定書。 5. 提出有關本庭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和其他配屬人員的考核、指導和獎懲的建議。 6. 提出有關軍法業務改進的建議。 7. 負責發布本院的新聞稿和處理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8. 處理院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高等法院是台灣司法體系中的最高法院。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高等法院的組織、職權和審判程序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庭長在高等法院中的職位和權責也是根據該法律規定來設定和執行的。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名詞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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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