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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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6條,庭長是協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的職位。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庭長時,他們之間行政事務的劃分和處理由院長決定,並且可以由某一位庭長負責共同性的行政事務。 此外,根據辦事細則的第二項,庭長的權責包括以下幾點: 1. 分配和監督本庭的事務。 2. 保管本庭的評議簿。 3. 負責核轉和代為執行本庭有關訴訟進行的文件。 4. 審閱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定的裁判書和決定書。 5. 提出有關本庭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和其他配屬人員的考核、指導和獎懲的建議。 6. 提出有關軍法業務改進的建議。 7. 負責發布本院的新聞稿和處理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8. 處理院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我所查閱的資料,高等法院是台灣司法體系中的最高法院。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的規定,高等法院的組織、職權和審判程序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庭長在高等法院中的職位和權責也是根據該法律規定來設定和執行的。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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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