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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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承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核轉。 二、參與案件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三、承辦案件裁判書及決定書之撰擬。 四、辦理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協辦軍法教育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 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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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7條,軍事審判官有以下權責事項: 一、承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核轉:軍事審判官負責處理案件的文書工作,包括核轉相關文件。 二、參與案件評議時意見之陳述:軍事審判官在案件評議會議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陳述,對案件做出評估。 三、承辦案件裁判書及決定書之撰擬:軍事審判官負責起草案件的裁判書和決定書,對案件做出最終的判決和決定。 四、辦理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協辦軍法教育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軍事審判官負責提供法律服務,協助訴訟進程,協助進行軍法教育,並參與其他行政事務。 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軍事審判官可以提出有關軍法業務改進的建議,以便提升軍事審判的效率和品質。 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軍事審判官可能被院長或庭長委派處理其他特定的事項,例如處理特殊案件或參與特定專案等。 這些權責事項可以從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第7條的規定得知。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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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