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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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19條,法醫官或檢驗員負責處理相驗、解剖、檢驗、鑑定等相關事項。該法規確定了法醫官或檢驗員在軍事法院和分院中的職責范圍。該法條沒有具體的款項,因此無法提供關聯的範例。
- 相驗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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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