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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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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辦。
  2. 2.前項收案登記簿應於每月終送請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及檢察長核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分析: 根據提供的上述法規條款,即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8 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核定案件分配:當檢察長核定案件的分配後,承辦書記官應立即將該資訊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上,並迅速將案卷相關文件送交給該案件的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核辦。 2. 收案登記簿核閱:收案登記簿應內定於每月終的時候送交給軍事檢察官、主任軍事檢察官以及檢察長核閱。 這些解釋來自於提供的參考資料「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8 條。

  • 核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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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分配案件經檢察長核定後,承辦書記官應即登載於收案登記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軍事檢察官或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