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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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 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 三、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四、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及彙編。 五、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訴訟案件之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裁判書及決定書正本、送達、主文之公告、統計分析。 七、文書之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 八、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 2.前項事務,檢察長得視情形,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或指定軍事檢察官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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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办事细则第17条,書記官(书记官)擔負以下職責: 1. 人員管理方面:包括人員差勤、值日(夜班)、獎懲、考績、退伍(休假)、保險、撫卹(抚恤)、福利、風紀維護(纪律维护)、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等事項。 2. 經費與財產管理方面:包括經費與其他款項的出納、保管、財產物品的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的修建、分配,院區的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等事項。 3. 保密及職務人員財產申報方面:包括公務機密維護及職務人員財產的申報工作。 4. 人民陳訴、聲請及檢舉事件方面:包括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的受理與處理,研究考核,行政法令的研擬、保管及彙編等工作。 5. 資訊作業及軍事法務自動化系統管理方面:包括資訊作業与军事法务自动化系统的管理及维护等工作。 6. 訴訟案件管理方面:包括訴訟案件的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的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的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的製作,裁判書及決定書正本、送達,主文的公告,統計分析等工作。 7. 文書管理方面:包括文書的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的管理等工作。 8. 其他交辦事項:包括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据法條規定,檢察長可以根据情况指定相关行政人员进行处理,或指定軍事檢察官兼职处理相关事项。 參考資料: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17 條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法令名詞
- 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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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