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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2. 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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