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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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檢察長交辦事項。
- 2.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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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16條,主任書記官在這一條中具有以下權責事項:一、協助檢察長及主任軍事檢察官處理本署的行政事務。二、對於書記官及其所屬人員進行指揮監督和工作調整的提議。三、處理檢察長所交辦的其他事項。 此外,如果主任書記官因為事故原因無法執行職務,則由檢察長指派一位階位較高且資深的書記官代理職務。 這一解釋基於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16條的文字表述。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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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