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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下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2. 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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