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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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下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 2.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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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2條規定如下: 1. 檢察長綜理署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署及所屬下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根據此規定,檢察長負責管理和指揮該檢察署的工作,並應定期檢查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的案件進展情況,特別關注辦案期限。檢察長應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並且監督檢察官的工作表現。 舉例:檢察長應該每月考查下級檢察官的工作報告,確保他們按時完成案件並執行職責。 2. 檢察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根據此規定,如果檢察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則由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之主任軍事檢察官代行其職務。此代理檢察長應立即向國防部報告該情況。 舉例:如果檢察長因病無法執行職務,則資深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指定的主任軍事檢察官將代行其職務,同時必須向國防部匯報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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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