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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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
- 2.檢察長視察後或據報認為該應受監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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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3條,檢察長可以親自或指派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檢察長在視察後或根據報告認為某些人應受監督或指揮的事務執行有成績或廢弛職務,可以根據法律上的規定分別進行獎懲。這意味著檢察長有權利去監督和指揮檢察機關內部的工作,並且可以根據法律對執行職務的表現進行相應的獎勵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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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