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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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長為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
- 2.檢察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軍法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軍事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長採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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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4 條,檢察長有以下權限和職責: 1. 檢察長為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開署務會議。 根據這項條款,檢察長有權召集署務會議,以徵詢檢察署行政事務方面的意見。這表示在做出重要決策之前,檢察長會與署務成員討論事項,以確保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 2. 檢察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軍法檢察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軍事檢察官會議,商討後供檢察長採擇。 根據這項條款,檢察長在面對重要的法律問題或與軍事檢察事務相關的重要事項時,有權召集軍事檢察官會議,以商討並為檢察長提供意見。這表示在重大事務上,檢察長會集合軍事檢察官的智慧和專業,作為他做出決策的依據。 (參考資料: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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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