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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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官相驗屍體後,應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經軍事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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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法醫官在相驗屍體後,應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並經軍事檢察官簽章後發給。 這個法規確保了法醫官進行相驗屍體的程序和簽發相驗屍體證明書的責任。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對於死者的相驗和相關證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證明書的核發需經軍事檢察官的簽署,以確保程序的獨立性和可信度。 這項法規的相關範例可能包含了法醫官相驗屍體後填寫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並在檢察官準備審查時進行簽章。在這種情況下,法醫官負責填寫報告,並將其提交給軍事檢察官進行審查和簽署。這個範例確保了相關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 相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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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