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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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官兵受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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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2 條,執法官兵必須接受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的指揮監督。具體解釋就是執法官兵在執行法院工作時,必須遵從檢察長、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的命令和監督,確保執法程序的正確和公正。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法院的執法人員在工作中不會濫用職權,並維護法院的專業形象。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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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