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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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書記官辦理前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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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值勤書記官應該辦理的事務,包括紀錄前條案件的相關資料及其他由書記官負責辦理的事項。具體來說,書記官應該負責記錄前一條案件的相關資料,例如案件號碼、當事人姓名、訴訟經過等,并且也應該負責處理其他由法院指派給書記官的事務。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資料的準確性和保密性,以及提高法院辦案效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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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