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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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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書記官辦理前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值勤書記官應該辦理的事務,包括紀錄前條案件的相關資料及其他由書記官負責辦理的事項。具體來說,書記官應該負責記錄前一條案件的相關資料,例如案件號碼、當事人姓名、訴訟經過等,并且也應該負責處理其他由法院指派給書記官的事務。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資料的準確性和保密性,以及提高法院辦案效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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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值勤書記官辦理前條案件之紀錄及其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