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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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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17條,公設辯護人製作的辯護書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後的三日內送交給院長審閱,並且需要提出在法院。這表示公設辯護人在辯護期間需要製作辯護書,並在相關訴訟程序結束後的三日內提交給法院,供法官和其他相關人士審閱。 辯護書的內容應該包括對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問題的說明和辯護意見。 如果公設辯護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辯護書,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審理進程和結果。+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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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