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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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17條,公設辯護人製作的辯護書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後的三日內送交給院長審閱,並且需要提出在法院。這表示公設辯護人在辯護期間需要製作辯護書,並在相關訴訟程序結束後的三日內提交給法院,供法官和其他相關人士審閱。 辯護書的內容應該包括對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問題的說明和辯護意見。 如果公設辯護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辯護書,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審理進程和結果。+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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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