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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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18條,書記官的職責是受軍事審判官的指揮監督,負責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書記官在審判過程中,需要按照法官的指示,處理相關的文件、記錄和統計工作等。他們在法庭中起到重要的角色,確保審判的程序和文書工作的準確性。這條規定明確了書記官的工作職責,為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的運作提供了具體的指導和規範。 參考資料: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法』(2015年6月30日最高法院院檢察署送字第10400339930號文件) 範例:在一起軍事審判案件中,書記官負責記錄法庭上的言辭和證詞,並將其整理成實體文件。他們還負責統計案件數據,例如審理的案件數量和裁決結果等。書記官的工作對於確保審判過程的順利進行和紀錄的完整性非常重要。
- 書記官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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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