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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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 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 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 2.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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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19條,主任書記官有以下權責事項: 1. 協助院長和庭長處理本院的行政事務。 2. 對各書記官和所屬人員進行指揮、監督和工作調整的擬議。 3. 執行院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另外,如果主任書記官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院長可以指定一位階位高且資深的書記官代理其職務。 需注意的是,由於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及相關範例。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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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