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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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 二、經費與其他款項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 三、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四、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及彙編。 五、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 六、訴訟案件之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裁判書及決定書正本、送達、主文之公告、統計分析。 七、文書之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 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 2.前項事務,院長得視情形,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或指定軍事審判官、公設辯護人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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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20條,書記官的權責事項包括人員差勤、值日(夜)、獎懲、考績、退伍(休)、保險、撫卹、福利、風紀維護、權益保障、救濟案件、教育訓練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經費與其他款項的出納、保管、財產物品購置保管、核對、辦公處所修建、分配、院區安全維護及消防、衛生;公務機密維護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研究考核、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及彙編;資訊作業與軍法業務自動化系統之管理及維護;訴訟案件之登記、點收、分配、整理、編訂、贓證物保管、訴訟進行及行政事務之文稿撰擬、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裁判書及決定書正本、送達、主文之公告、統計分析;文書之繕發、分配、繕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以及其他經院長交辦的事項。在情況下,院長可以指定相關行政人員或軍事審判官、公設辯護人來代理辦理這些事務。另外,如果主任書記官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則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來代理。然而,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些法條。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法令名詞
- 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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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