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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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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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21條,收案書記官在接收軍法案卷後,應依次將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進行分類整理,並完成所負責的辦事項後,再分別交由承辦的軍事審判官進行處理。這表示收案書記官需要將各種相關文件進行清點整理,然後按照職掌上的分工,將每個項目送交給相應的承辦人員進行後續處理。根據這個規定,收案書記官必須確保案卷手續的正確無誤,以確保案件能夠順利進行審判。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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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