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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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定期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軍事審判官事務分配。 二、軍事審判官代理次序。 三、合議審判軍事審判官之配置。
- 2.前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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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25條的規定,本院定期舉行軍事審判官會議,並決定以下事項: 一、軍事審判官的事務分配:軍事審判官會議決定各審判官負責的具體事務範圍和領域。 二、軍事審判官代理的次序:軍事審判官會議確定當某位審判官無法執行職務或暫時離開職位時,由哪位審判官擔任代理。 三、合議審判軍事審判官的配置:軍事審判官會議決定哪些審判官應該參與合議審判案件。 此外,在軍事審判官會議後,若有人員調動或離職等情況發生,有關庭長的意見會被徵詢,並由院長在考慮後做出相應的決定。
- 合議審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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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