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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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之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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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4條,院長有權酌定辦結行政事務的期限。這意味著院長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辦結事務的時間。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闡明這一條法規的適用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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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