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軍事審判官之權責事項如下: 一、承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核轉。 二、參與案件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三、承辦案件裁判書及決定書之撰擬。 四、辦理法律服務、輔導訴訟、協辦軍法教育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 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7條明確規定了軍事審判官的權責事項,具體如下: 一、軍事審判官需要核轉承辦案件的訴訟進行文稿,這是指將相關的訴訟文件進行審查、整理和轉交相關人員。 二、軍事審判官需要在案件評議時陳述自己的意見,這是指對案件的相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評估和陳述意見。 三、軍事審判官需要撰擬案件的裁判書和決定書,這是指對案件作出最終的審判結果和處理決定的文件。 四、軍事審判官需要辦理相關的法律服務、協助訴訟、參與軍法教育業務以及兼任其他行政事務。 五、軍事審判官需要提出有關軍法業務改進的建議,這是指根據自己在審判過程中的經驗和反饋,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六、軍事審判官需要處理由院長或庭長交辦或指定的其他事項,這是指根據上級的指示或安排,處理相應的事務。 參考資料: -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7條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