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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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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2. 2.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轉及代為判行。 四、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 五、本庭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及其他配屬人員之考核、指導與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 七、本院新聞稿發布及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6條,該條分為兩項,下面將分項進行解釋。 1. 根據第1項,庭長在襄助院長處理院務方面具有以下權責: - 綜理庭務。 - 若庭長有兩人以上,則院長會決定他們之間行政事務的劃分和處理,並且其中一人可以負責處理共同性的行政事務。 2. 根據第2項,庭長的權責如下: - 分配和監督本庭的事務。 - 保管本庭的評議簿。 - 核轉和代為判行本庭有關訴訟進行的文件。 - 審閱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的裁判書和決定書。 - 擬議本庭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和其他配屬人員的考核、指導,以及獎懲事項。 - 提出關於軍法業務改進的建議。 - 負責本院新聞稿的發布和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 處理其他院長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修正案,公告日期為 106 年 11 月 14 日。

  • 名詞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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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