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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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6條,該條分為兩項,下面將分項進行解釋。 1. 根據第1項,庭長在襄助院長處理院務方面具有以下權責: - 綜理庭務。 - 若庭長有兩人以上,則院長會決定他們之間行政事務的劃分和處理,並且其中一人可以負責處理共同性的行政事務。 2. 根據第2項,庭長的權責如下: - 分配和監督本庭的事務。 - 保管本庭的評議簿。 - 核轉和代為判行本庭有關訴訟進行的文件。 - 審閱本庭軍事審判官受理案件所擬的裁判書和決定書。 - 擬議本庭軍事審判官、書記官和其他配屬人員的考核、指導,以及獎懲事項。 - 提出關於軍法業務改進的建議。 - 負責本院新聞稿的發布和其他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 處理其他院長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修正案,公告日期為 106 年 11 月 14 日。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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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