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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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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2. 2.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9條,軍事審判官分辦的案件若因故無法進行處理,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配。若接手處理該案件的軍事審判官也因故無法進行處理,同樣需要遵守相同的程序。而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將案件轉移出或轉移進來的情況,應該對訴訟案件進行相同數量的增減。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9條。指南法規查詢系統。檢索日期:2021年5月3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16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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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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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9 條規定:「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