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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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 2.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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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9條,軍事審判官分辦的案件若因故無法進行處理,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配。若接手處理該案件的軍事審判官也因故無法進行處理,同樣需要遵守相同的程序。而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將案件轉移出或轉移進來的情況,應該對訴訟案件進行相同數量的增減。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9條。指南法規查詢系統。檢索日期:2021年5月3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70016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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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