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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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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
  2. 2.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10條,該法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該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可以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第二項規定,對於前面提到的事務的分配,則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當中有任何的變更也同樣適用。 參考資料: -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80024)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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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