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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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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2. 2.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本部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在每年三月底前,根據國防部的指示,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第二項規定則指出,除了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外的特定非公務機關,在國防部要求下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根據國防部的指示提交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根據上述法規,國防部要求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和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相關機構的資通訊系統安全。這些計畫應根據國防部的指示所提供的方式進行撰寫和提交。 參考資料: -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最新版本)

  • 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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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