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在每年三月底前,根據國防部的指示,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第二項規定則指出,除了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外的特定非公務機關,在國防部要求下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一個月內,根據國防部的指示提交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根據上述法規,國防部要求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和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相關機構的資通訊系統安全。這些計畫應根據國防部的指示所提供的方式進行撰寫和提交。 參考資料: - 國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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